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

时间:2024-09-21 02:47:58 来源:以眼还眼网

    本报10月12日讯(山西日报记者 杨帆)太原市消费者协会9月28日发布第16号消费警示:尊重消费者的尊重者的尊严人格尊严权。
    近日,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件消费者投诉,人格称在购物过程中,尊重者的尊严受到了经营者不同程度的消费辱骂、搜身等行为,人格自身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。尊重者的尊严
    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、人格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尊重者的尊严享有人格尊严、消费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人格权利。这同时也是尊重者的尊严经营者的义务。第二十七条规定,消费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人格诽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
    同时,《消法》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,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,应当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。2014年施行的新《消法》中又进一步规定:经营者有侮辱诽谤、搜查身体、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,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除承担民事责任外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经营者还会受到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、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。
    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,购物、旅游时一旦发生争执,应冷静思考,最大程度掌握证据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反映,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切不可冲动。也特别警示经营者,应诚信经商、守法经营,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,否则,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。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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